测试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测试服务

计量仲裁的程序

发页时间:2019-04-19   浏览次数:0

计量仲裁,它的主体即是仲裁的法律体现,其仲裁和计量仲裁都是中国法律规定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其裁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它们之间是从属关系,外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计量仲裁检定,在如今的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行业,涉及经济、产品质量等诸多方面。随着全球国际化的不断推进,计量仲裁检定不仅仅是国内仲裁,今后还可能扩展到涉外仲裁。如何提高仲裁检定的技术能力和法律手段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仲裁不仅仅是一种公平的手段,更是一个国家法制的体现。

在仲裁和计量仲裁的初略分析中,可以进一步加深对计量仲裁的民间性、自愿性、公正性、快捷性和独立性的理解。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根据计量纠纷的具体情况,优先选择仲裁方法解决纠纷,从而促进我国计量仲裁事业的规范发展。

(一)计量仲裁的特点

1、受案范围

仲裁机构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计量纠纷法律规定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计量纠纷相对于其他纠纷范畴来说比较单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2、提起条件和管辖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

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为属地就近原则,计量仲裁也是如此,如果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应向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受理申请,如果对本次计量仲裁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提出申请。

(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法》中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问题,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是仲裁机构没有实施保全措施的权力。仲裁中,当事人如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管辖的人民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该法院决定。计量仲裁中证据保全是仲裁环节中的重要因素,接到受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即是执法机关,有权向具有纠纷争议的计量器具进行封样等证据保全措施。

(三)审级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计量仲裁在仲裁检定上执行两检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四)和解

《仲裁法》规定的和解发生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其和解的结果是因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而结案,如果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然而在计量仲裁的《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中并没有提到和解,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可以参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来制定和解协议。

(五)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只是在裁决前仲裁庭所尝试的一种具体结案方法,调解一般不应公开进行,外人不得介入,有关情况也不向外界披露。在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一经生效不能撤销。

计量仲裁中的调解办法主要是依照《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第三章计量调解,第十五条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谨一方的口头或局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3)协议内容和调解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第十七条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第十八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第四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第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第二十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交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

   在计量仲裁中,当事人如何申请计量仲裁检定具体程序如图1所示。

图1计量仲裁检定程序图

(六)计量仲裁适用于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概念

所谓简易程序,即普通程序的简化,是仲裁机构审理简单的仲裁案件或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进行仲裁时所适应的一种简便易行的仲裁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某一案件要否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审查是否具备如下任一条件:

第一,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对于这类小标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可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这种情况下,通常案件不复杂,易于弄清事实和分清是非,或者法律及合同对争议事项有明确规定,易于审理。

第二,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当事人书面约定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则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不明或没有争议金额,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限度地自由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的特点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第一、审理组织较为简单,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形式较为简便。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仲裁条件,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也就是说,仲裁庭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也可以决定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把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而在一般仲裁程序中,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第二、进行仲裁程序的期限较短,在简易程序中,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委任仲裁员的期限、反诉的期限、提前通知开庭的期限及各方当事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等等,相比于普通程序,都做了大幅度的缩短。

第三、裁决迅速,适用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迅速结案,所以,仲裁庭应及时审理、及时裁决。甚至,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机构请求仲裁,经选定仲裁员后,可以当日审理。如果开庭审理的话,如无特殊情况,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书面审理时,仲裁庭必须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必须在庭审结束后30天内作出裁决。在计量仲裁当中以仲裁检定结果为裁决通知,裁决结果作出15日内决定是否再次作出仲裁检定,同时以第二次仲裁检定结果为最终裁决结果。

4、简易程序的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总体上仍应按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简化的只是有关期限、时限以及在组庭方式和审理方式上。而在程序的进行中,有关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简化,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的要求不能简化。而且,在简易程序进行中,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导致简易程序不能适用时,案件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常见的计量仲裁中所涉案的金额大多较小,为了使计量仲裁的过程更加便捷、高效,我们可以根据《仲裁法》中的简易程序来加以完善和借鉴。

计量器具的仲裁检定涉及面广、数据多、技术含量高、影响面大。作为技术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行计量器具仲裁检定程序。同时要切实发挥技术机构的技术优势,做到公平、公正,给计量纠纷以准确无误的技术裁决。